1.
112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之
2.
622地號上坐落門牌號碼為苗栗縣竹南鎮竹興里17鄰新興街3號、5號建物,該2棟建物2樓後 方及3樓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
3.
112年10月13日債權人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建物為姓陳之人居住使用,有壁癌情形, 二樓後方有增建一通道、三樓鐵皮增建,
5.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及函請兩造、轄區警局、消防局查明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之火災通報紀 錄外,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 有發現上揭情事,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投標人應自行承擔風險。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
10.
10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請求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 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未經優先承買之其餘 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