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797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798地號土地係雜草空 地。799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數棟坐落。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定著物、農作物等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4.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 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 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 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權之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並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8.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