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均坐落於554地號土地上,屋況老舊。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 僅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 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 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 請求撤銷拍定。六、
4.
32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319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即554-2地號土地共2.27平 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