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查封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823-2建號);第三人薛 O蘭在場陳稱伊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共有人蕭O枝,承租人為薛O花,租期自 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押金3000元。現場查得建物 有多處嚴重漏水,多處壁癌建物。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依房屋稅籍登載約達61年,已超過耐用年數。
3.
拍賣建物坐落基地並未一併估價拍賣,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