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78地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112及 114號建物西南方之增建部分正後方土地及雜木林地;標的180-1地號土地 位於新店區環河路182之6號建物東北方約2.5公尺處之竹林地;標的189-1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環河路182之5號建物之西南方約14.5公尺處之雜木林 地。標的17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標的180-
3.
189-1地號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河川區,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