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老泉街26巷4 之3號小路前約350公尺處,曾開墾過,上有一間工寮係共有人存放農用工 具;51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老泉街26巷4之3號小路前約 350公尺處,上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