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之土地相連且僅24地號土地有臨路。24地號土地上部分有鐵皮屋坐落,其餘土地均係空地,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24地號、29地號土地係農業區。42地號、66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 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 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3.
本標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標拍賣 標的全部(即24地號、29地號、42地號、66地號土地)合併承買。又若多 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本標拍賣之24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坐落,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至 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建物所有人間就地上物坐落基地範圍之法律關係,如有 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