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0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韓○○在場,經會同地 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之351-3地號有鐵皮建物占用;351-
3.
351-16地號現為巷 道;351-17地號現為查封之290建號建物屋前空地;351-19地號現為查封之290建號建物屋旁 巷道;351-18地號為查封之290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另查封之290建號建物1至3樓雨遮均為增 建、3樓前方亦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另據在場之第三人 即承租人韓○○稱:「建物係由債務人郭孫水女出租予伊使用,租期自110年6月1日起至140 年5月31日止,租金180萬元已一次付清」,債權人代理人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坐落於351-3地號之鐵皮建物、地上物 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等情事,已如上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351-3地號現況有第三人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及建物,經第三人 韓○○提出租約主張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亦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 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 應買。
16.
351-19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 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又道路如經他人優先承買而造成通行權爭議,均應 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六、本件拍賣之290建號建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7.
本件拍賣之290建號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8.
本件拍賣之暫編160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占用鄰地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倘生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