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為私設巷道。 依鑑定報告所載,土地屬甲種工業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 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