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聲請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未分管,相對人經通知 未表示意見;又據水上分局查報係由共有人及其家屬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1227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跨建在同段1096地號土地上,其占 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得標拍定,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8.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