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部分為植栽、空地。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 人自行查證。
2.
依土地謄本記載,土地坐落後厝段60建號,經查該建物為農舍,建物非債 務人所有,請投標人注意。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6.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