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水泥鋪面 空地,作為停車場使用,部分為古厝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 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