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自住,116-1地號為編號1建物前方道 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17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 土地不在拍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