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稱房子自住自用無他用、神壇係自設。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142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77.26平方公尺,其中4.5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楠梓段五小段1185地號土地,該土 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trial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