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2年1月17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177-1地號土地均為道路。另據 鑑價報告記載,
3.
954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現況為道路,1165地號土 地現況為道路、水溝,
4.
1168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現況為道 路,1176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
5.
1177-1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現況 為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10.
1165地號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
11.
107條規定,就該筆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優 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六、116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 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 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