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土地為屋前截角地,其上架設柵架,編號5土地係建物截角地。另據鑑價報告 稱:編號3至5土地均作道路使用。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 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 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
9.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