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122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無門牌之鐵皮屋、磚造房及雜草;1124地號土地於當時種植筊白筍、香蕉等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物1122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本件1124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則農作物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另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