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上有壯圍鄉壯濱路六段251巷10號、11號建物、廢棄房屋兩間及帆布車庫兩座坐 落其上,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6.
本標土地登記簿謄本上有存在同段241建號之記載,其權義由買受人自理。 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