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27776乙

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新寮小段343-1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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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0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3
保證金:
6.6
總坪數:
116.1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16.1 坪
總現值:
21.9 萬
拍後增值:
-11.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丘時安
丘時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1地號,面積 2,473 m2,持分 1/15,1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4地號,面積 3,283 m2,持分 1/15,1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7)
1.
據112年11月24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三 段442號房屋為基準,343-1地號土地位於其東南方約185米,343-4地號土 地位於其東南方約195米處。以上土地均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又地政機 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 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 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 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 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 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1地號
2,473 m2 × (1/15) × 570 元 - 14 萬元
= -4.6萬元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新寮小段 343-4地號
3,283 m2 × (1/15) × 570 元 - 19 萬元
= -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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