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5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80地號有一棟建物占用,門口招領信件門牌為通霄鎮五北里4鄰五北33 號之72。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地trial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如就優先承 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 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