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406-1地號現況皆為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權人陳報為通 霄鎮中山路1巷巷道。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地上權人或基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