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部分道路;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 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4.
128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 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 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 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129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 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7.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128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