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03年9月29日查封時,標的為鳳山區仁愛路40巷巷道。112年12月21日到場履勘時亦同。據前案之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為既成道路,土地法管制條件及使用效益較差,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拍定後如共有人僅對部分土地聲明優先購買,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標的。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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