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
本件標的依據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26日屏恆地二字第1130001140號函為113年度恆春鎮地籍圖重測區內,請投標人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