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本件拍賣標的上為雜木林及有一門牌號碼桃園市八德區霄裡路502號建物與無門 牌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等,兩造均未陳報共有 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 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 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 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