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債務人設定信託予第三人吳O曜,經本件債權人提起塗銷信託之訴並聲請 假處分禁止第三人吳O曜處分本件拍賣標的獲准,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第135號假處分查 封,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現場查封時,假處分債務人(即前述第三人)吳O曜之嫂彭O珍在場稱 房屋現況為債務人之兄(即本件債務人)自住使用,未分租。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 震受損、火災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形,於地下一樓有汽車停車位,編號74號。
2.
後本件債權人就假處分之本案判決全部勝訴,本件拍賣標的並回復登記為本件債務人所有, 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親戚即前述在場彭O珍稱房屋現況為前述第三人吳 O曜自住使用,餘情形未變動。
3.
本件標的物於假處份查封時即為債務人佔有中,雖本件執行時陳報為第三人自住使用,惟本 件原信託關係係由債務人登記予第三人吳O曜且該信託關係已受判決塗銷,應認假處分查封 時實質所有權人即本件債務人已受查封效力拘束,債務人將房屋交予第三人使用違背查封效 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5.
本件7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 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74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 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 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