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 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 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 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5.
桃縣建管 使字第01372號使用執照,土地使用有無因此受有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
8.
317地號係國際路2段152號 建物旁之畸零地,部分並有遭建物占用。
13.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 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 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 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15.
本件拍賣316地號土地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稱,領有
16.
桃縣建管 使字第01372號使用執照。土地使用有無因此受有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