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721-8地號現為桃園區正康三街232巷巷道,第1721-311地號現為正康三街228號及226號建物間狹長碰撞空間,現堆置雜物,第 1723-21現為正康三街232巷2號建物佔用,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就建物遭佔 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法律關係。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 否則由本院指定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 亦可撤銷拍定。
7.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土地於地籍資料註記均為法定空地,並據前案執行時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之第1721-8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9.
桃縣建管使字第1284號使用執照,其餘標的 土地亦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使用分區為桃園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trial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