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4.
本件拍賣標的(丙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為春日路之道路用 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 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8.
本件係拍賣標的(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丙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屬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道路用 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 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