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34-3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種植短期經濟作物,並有水井 及墳墓坐落。據債務人稱:目前由其子耕作使用。查534-
4.
534-3地號土地係 由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得點交之。
9.
534-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褒忠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 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或承典之權。
11.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