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34-1地號土地相連,經第三人種植蒜苗。據債務人稱:不知為何人所種植。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 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534-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褒忠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 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