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210地號土地其上有觀音區福山路2段136號、130─1號建物占用;第
2.
1298地號土地為菜園、稻田、雜草地。前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所有人不明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於拍定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由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