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2之24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之1土地位於東山路上537572電桿東方約45公尺,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2之24地號位於東山路上537572電桿東方約35公尺,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6.
82之2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82之24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82之2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