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218-1地號及219-3地號均為道 路,另219-3地號謄本上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 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情。 本件係拍賣土地,僅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及 謄本上記載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或土地如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 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都應以地政機關所實際鑑界、複丈結果,或核定更正 之面積為準,拍定後本院不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以上事項 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能,拍定後不得以 上開事由、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優先承買權:本標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合併拍賣之全部 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本次拍賣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