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
2.
173-1及177地號土地均為雜 草地。本件僅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及謄本上 記載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 未載之物坐落,或土地如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 更、面積小幅增減,都應以地政機關所實際鑑界、複丈結果,或核定更正之面 積為準,拍定後本院不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以上事項投標 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本 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本標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合併拍賣之全部 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次拍賣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