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9─26地號土地上有數座墳墓,長滿雜草。又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9─26地號土地上有多座墳墓。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139─26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4.
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本件土地拍定後,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