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8年假扣押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位於會富街56號建物旁邊,建物後方凸出部分及圍牆佔用297地號土地部分,標的物其餘部分為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其餘部分為巷道,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佔用拍賣標的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佔用土地之房屋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基地(房屋)所有權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建物如凶宅、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