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土地上有拍賣之建物坐落,現由第三人紀O福占有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拍賣之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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