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7.
本標無抵押權。但設定有地上權(地上權人2名)。本件土地若拍定,則其上之地上權仍存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9.
本標大福一段520地號,其上為門牌頭城鎮頭濱路6段251巷7弄10號建物占用。
10.
上開建物(含登記謄本上之大福一段223建號)使用大福一段520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 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