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6.
本標新竹安段698地號,其上部分為門牌頭城鎮頭濱路1段27號建物後側部分占用,部分 為菜園,種植短期蔬菜。
7.
上開建物使用新竹安段69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 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