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2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40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關西鎮上南片45-10臨之鐵皮屋、雜林、道路、果樹及棚架,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在場之鐵皮屋住戶羅○華稱係土 地共有人將土地借其建屋,並阻止執行人員、債權人就現況拍照。上開建 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