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物現部分為鋪設 柏油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林地,上有土地公廟。又依債權人陳報狀所載, 經債權人詢問本件標的物附近鄰人(自稱為共有人親戚),其稱該土地公 廟係由祖先所修建。另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6675號查封筆錄,本件標 的物上尚有一個水塔。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