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相對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水 廠段516地號土地上有詹氏祖祠;518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水溝,部分 種植果樹;535地號土地為道路;669地號土地種植果樹。
2.
112年12月22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卓蘭鎮水廠段516地號土地上為家族 祭祀之祖厝;518地號土地為水溝到竹竿範圍;535地號土地為道路;669地 號土地由宗親出租給林貴招女士種植水梨,債權人父親以口頭契約將其所 有之持分以每年1萬元出租給林貴招女士種植水梨,至今已22年,從95年8 月9日後,租金由相對人詹國良收取。
3.
112年12月29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669地號土地由家族宗親作主出租給 林貴招女士種植水梨。債權人父親以口頭契約將他所有之915.8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
4.
以口頭契約每年1萬元之價格出租給林貴招女 士種植水梨,至今已22年。從95年8月9日後租金皆由相對人詹國良收取。
5.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516地號土地上有祠堂家廟1棟;518地號 土地作農業使用,種植短期蔬菜;535地號土地現為產業道路之一部分使用;669地號土地與鄰地混合農業使用,種植梨樹。
6.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果樹等,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