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2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於113年1月9日具 狀陳報,該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認定,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點交。惟若因債權人陳報與實狀不符,致拍定後依法有不 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協商。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 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 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依鑑價報告載218地號土地在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內,第一之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