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無人居住,堆置 雜物,應為空屋。嗣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履勘及測量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屋自住。又據債 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具狀陳報,依民國112年9月19日履勘情形,屋內尚有堆置雜物及傢 俱等物品,惟稍凌亂,亦看似無人居住,而據債務人稱已漸搬離於此,少有回來。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 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