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丙標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2月25日現場指界時,丙標37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碇路375巷13號房屋西南方約84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3.
丙標37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上開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各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