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80地號土地係道路;
2.
583地號土地係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5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943613號函稱:583地號土 地,經調閱本局所核發70汐使字第4225號使用執照(69汐建字第3894號建造 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因該土地經地政單位辦理逕為分割 後,圖說地界線與現有地籍圖不同,故無法判別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