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2.
341地號土地係道路;327地號土地係停車位空地;355地號土地係空地;
3.
532地號土地係道 路、空地;524地號土地係道路,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1段291 巷13弄10號建物前棚架占用;531地號土地係空地,其上有同巷同弄
4.
9號建 物前棚架占用等語。債務人陳稱327地號土地係其他土地共有人供親友停車使 用,
5.
531地號土地上之棚架不知係何人搭設使用等語。上開棚架所有權 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5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943613號函稱:?341地號 土地,查71汐使字第1694號使用執照(70汐建字第170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 置圖說所載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圖說載示為 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 率未許入空地比,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3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釋屬法定空地; ?524地號土地,係70汐使字第4272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895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532地號土地,係70汐使字第4225號使用執照(69汐建字第 3894號建造執照)、70汐使字第4272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895號建造執 照)、70汐使字第4273號使用執照(70汐建字第1159號建造執照),分屬上 開三照申請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532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 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