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丁標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2月25日現場指界時,丁標38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碇路375巷13號房屋占用,該房屋現由共有人之一居住使用。
3.
上開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各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