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於民國102年1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814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嗣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4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另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